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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簡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被      告  陳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693元,及其中新臺幣139,166元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請求被告陳玲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693元,及其中139,566元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司促卷第5頁)。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2,693元,及其中139,166元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潮簡卷第56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8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應於次月簡款截止日前向繳納帳款予原告,如被告未能如期清償,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約定條款)第15條之規定,給付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113年2月27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原告遂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規定停止被告使用信用卡,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至同年5月6日止,尚積欠共142,693元(含本金139,166元、利息與違約金3,527元)未清償,爰依系爭約定條款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即陳述略謂:被告雖曾向原告申請該信用卡並使用,惟不清楚實際消費數額,以原告提出之證據為準。此外被告因無力清償債務,已於000年0月間向本院聲請更生(案號: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第176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帳務總覽、信用卡申請資料、系爭約定條款、信用卡已出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司促卷第7-19頁;本院卷第35-44頁),被告對此亦未爭執,而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金額,係屬有據。 
 ㈡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雖聲請更生程序,然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此有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潮簡卷第51頁),並被告自陳在卷(潮簡卷第49頁)揆諸前揭規定,則本件自得繼續訴訟程序,被告所辯,堪不足採。惟如嗣後被告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原告仍應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併此敘明。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條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