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58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Q000-H111050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