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鄭棟和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志宏、詹綉晴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270元(計算式:595,465+432,805=1,028,27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