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郭鴻儒
黃美雯
黃宗森
被 告 蘇李燕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附表三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本裁定之附表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