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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簡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郭鴻儒  
            黃美雯  
            黃宗森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蘇李燕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三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本裁定之附表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三
編號
地號
登記次序
權利種類
登記日期(民國)
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
設定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0
抵押權
72年9月9日
東地字第009759號
300,000元
24021分之5577
2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0
抵押權
72年9月9日
東地字第009759號
300,000元
24021分之5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