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旭卿
即 被 告 曾兆卿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