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湘城、曹瀚升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
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為誤繕,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可稽),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