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潘鈺
臻即潘欣怡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59號),
惟被告潘鈺臻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76元,及自100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7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0,7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