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俊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314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