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慧欹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4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即電子遞狀日)前一日即113年8月29日止,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3,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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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至113年8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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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494元+(85元+5元+32元)=83,61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