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曾子嘉即曾世達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鄒樹香等人間代位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㈡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第011950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下稱
系爭抵押權)
予以塗銷。
上開請求
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萬元,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上開土地之價額為17萬4,900元(計算式:1,590×110=174,900),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