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83元(計算式:土地84.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300元/平方公尺=1,383,381元;建物課稅現值321,000元,土地加建物為1,704,381元×被代位人
應繼分1/7=24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