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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陳芳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泰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0,000元,則
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