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蔡素屏
吳政穎
吳保賢
兼前三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四人新臺幣(下同)82,500元,
暨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9日止,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45,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