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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