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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補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曹坤麟  
            曹凱程  
            林素瓊  
            曹惠慈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就被繼承人曹輝陽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素瓊應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林素瓊應將附表編號9之房屋稅籍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至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其目的均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曹坤麟之債權新臺幣(下同)720,887元(計算式:信用卡本金36,925元+信用卡利息123,830元+汽車貸款本金235,946元+汽車貸款利息324,186元=720,887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計算式如附表1)獲得清償。而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共9,306,496元,被告曹坤麟應繼分原為1/4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3日屏港地一字第1130504010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於被告曹坤麟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2,323,624元(計算式:9,306,496元×應繼分1/4=2,326,6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已繳3,530元,尚需補繳4,4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1: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7萬2,871元
1
利息
3萬6,925元
97年2月7日
113年11月13日
(16+281/366)
20%
12萬3,829.9元
2
利息
23萬5,946元
99年5月29日
113年11月13日
(14+169/365)
9.5%
32萬4,186.57元
小計
44萬8,016.47元
合計
72萬887元

附表2:被繼承人曹輝陽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課稅現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155.06
1,700元
1/36
7,322元
2
土地
屏東縣○○鄉鎮○段00地號
1,484.06
1,800元
2,671,308元
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7.21
1,000元
1400/7040
3,422元
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838.85
1,400元
1400/7040
1,903,998元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732.78
1,100元
1,906,058元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82.89
13,300元
2,432,437元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4.69
12,800元
223/1000
184,651元
8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


185,900元
9
建物
屏東縣○○鄉○○村○○段000號
(未保存登記)


11,400元

合計
9,306,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