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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補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宋蒈婷即宋玉婷

            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宋普婷與被告阮**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0月2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1月6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阮* *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向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宋蒈婷所有等語,其目的在使其債權即截至113年12月3日止含本金、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650,770元獲得清償,有債權計算書在卷可參。又系爭房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房地之價額應核定為2,181,400元,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並未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是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阮**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被告人數附上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
73㎡
28,500元/㎡

2,080,500元
2
屏東縣○○鎮○○○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巷0號)
總面積80.90㎡

100,900元
100,900元
合計





2,18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