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陳泳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志謙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惟被告蔡志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8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36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