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541號
胡慧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東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
惟被告陳東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請提出欠費明細、催告證明及申辦文件,並附具
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