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彭尚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000元,
暨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31日止,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7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