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614號
再審原告 羅少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茲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不合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之規定,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
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
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決先例意旨
參照)。
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潮簡字第68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參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200元。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有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可稽。查再審原告於民事再審狀,並未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等事項。
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所為本件再審聲請,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再審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⑴完整之
訴之聲明(即敘明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⑵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