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潘淑婷
陳冠年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27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93元/平方公尺=257,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