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亦珉、樂活南灣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樂活南灣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