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嘉益土資場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利旺營造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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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