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宏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217元,及自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8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72,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