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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阿梅、温國志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㈠、具狀提出
本件
被
繼承
人温德群之各
繼承人
之「應繼比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