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昭陽即蔡文正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
惟被告蔡昭陽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蔡文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90元,及自98年6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3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6,9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