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莊清泉即莊陳枝金之
繼承人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清泉即莊陳枝金之
繼承人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65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