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補字第9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就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
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被
繼承人、欲代位分割之
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
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
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
債務人王進南截至原告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