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洪俊豪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207元(即薪資差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應提繳48,024元至原告之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0,2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惟依
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7元(計算式:2,930元×1/3=9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