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徐勝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04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惟依
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計算式:3,190元×1/3=1,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