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原簡字第40號
被 告 宋敬沅
福生行即宋福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潮原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9,7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