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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小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