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小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應繳納
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
上訴,亦有
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
二、
上訴人提起
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