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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小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  
被      告  藍月珠(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原告起訴之被告藍月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7年8月16日死亡,有被告藍月珠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自不生被告藍月珠之繼承承受訴訟之問題,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應予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