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廷翰即林奇敏
林素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林廷翰即林奇敏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163元,及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前項給付如對被告林廷翰即林奇敏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素菁清償之。
三、
訴訟費用1,500元,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林廷翰即林奇敏負擔,如對被告林廷翰即林奇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素菁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15,1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2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㈠、被告林廷翰即林奇敏(下稱林廷翰)於94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44萬元,並邀同被告林素菁為一般
保證人,期限至114年3月10日止,並約定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採機動計息,若有逾期視為全部到期,並應
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部分,不論遲延者為本金或利息,其遲延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嗣被告林廷翰自113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借款契約書,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15,163元之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林素菁為
本件債務之
一般保證人,應依
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於原告對被告林廷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
否認被告林素菁抗辯有清償。另就時效部分,被告林廷翰繳款到113年10月,銀行是先沖利息,再沖本金,有持續繳款就是承認,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林素菁提出書狀略以:被告林廷翰於5年前已向原渣打銀行申請一筆信貸資金先繳清房貸,提早大額清償,信貸早已繳清,但未見銀行當初有先將信貸資金繳清房貸,已超過5年
求償期間,銀行方通知尚有房貸未繳清,原告讓被告林廷翰借貸信用款資金放於房貸帳戶,讓銀行信貸及房貸
兩造各收利息,等同詐騙行為,此筆債務應已不存在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契、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林素菁之書狀雖以前詞置辯,
惟查,被告就此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況
縱有被告林素菁所述之情,然被告林廷翰借款後,欲做何用途或用以清償何筆款項,
非借款方得
予以置彙,是被告所述之情,實與常情有悖。再者,被告林廷翰部分繳款至113年10月,原告於114年8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自113年8月計算之利息,自無時效消滅之情,被告林素菁之抗辯,
難謂有據,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廷翰尚積欠原告本金15,1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如前述。被告林素菁為被告林廷翰債務之
一般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於原告對被告林廷翰債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代負履行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命被告敗訴之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