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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小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黃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3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因誤設繳費期限而重新寄送繳費通知予原告,原告於114年8月26日始繳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答詢表在卷可佐,原告既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其訴之前補正起訴必備程式,是本院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依法續行訴訟
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