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文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30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因誤設繳費期限而重新寄送繳費通知予原告,
嗣原告於114年8月26日始繳足裁判費,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答詢表在卷
可佐,原告既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其訴之前補正起訴必備程式,是本院
爰依職權撤銷
原裁定,依法
續行訴訟。
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