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小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賀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自起訴前即民國113年4月26日起,戶籍即遷入花蓮縣吉安鄉之地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生活重心應在花蓮縣,認為其住所。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裁定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