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521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胡世賢
被 告 楊崇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005元,及其中17,003元,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3.6399%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72,002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