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耕堯
吳思晴
吳桂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吳耕堯邀同被告吳思晴、吳桂林為連帶
保證人,向其借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