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司宏恩
即 被 告 立溢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上訴人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