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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沈昌澔
相  對  人  元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4年度潮勞補字第3號),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