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簡字第125號
被 告 黃美麗
原 告 南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潮簡字第125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5,6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用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