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呂學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