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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簡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龔偉嘉  


被      告  童建雄  
            登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主為訴外人許維珊,是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許維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系爭車輛損害債權讓與證明,或陳報原告得以自己名義請求系爭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並請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