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簡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龔偉嘉
被 告 童建雄 登基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主為訴外人許維珊,是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三、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許維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系爭車輛損害債權讓與證明,或陳報原告得以自己名義請求系爭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並請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