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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587號
原      告  黃彥豪即拾捌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慧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案件統計資料及收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