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簡字第673號
被 告 董黎恩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鍾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潮簡字第673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