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簡字第6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董恆華等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被告董恒華已死亡,請提出被
繼承人董恒華(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有無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