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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簡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被      告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華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胡博程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胡博程即被繼承人古丁祥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胡博程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承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