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暉日環保有限公司、陳淑娟兼張家榮之
限定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被告陳淑娟、張育愷、張育瑋均已對被
繼承人張家榮
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1960號)。原告如仍要對張家榮之繼承人請求,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
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原告應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訴之聲明之完整
起訴狀。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