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湯德和、湯美雪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
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欲撤銷分割之
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