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若其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114年5月29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67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